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湖南法规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竞争性谈判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竞争性谈判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 发表日期:2010年09月02日 00:00
省直各单位、市州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现就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审批
1、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因特殊情况需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财政部门的批准。
县级政府采购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可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财政部门委托县级财政部门审批。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按照本通知要求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属以上(1)的情形的认定必须由采购代理机构提供开标原始记录、相关情况的说明、评标委员会确认再次招标无实际意义的说明。
属以上(2)、(4)情形的认定需由三人以上本专业专家提供论证说明。
属以上(3)情形的认定需由采购人提供紧急采购相关证明材料。因采购人故意拖延时间或因采购人进行前期调研、考察等自身原因造成采购时间不足的,不属于此列范围。
二、竞争性谈判的有关规定
1、 谈判文件制定。谈判文件必须包括谈判程序、谈判原则、谈判内容(项目的商务和技术要求等)、技术谈判轮次、报价次数、合同条款及格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谈判文件应明确规定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分为商务技术谈判响应文件和报价文件,商务技术谈判响应文件内不得有任何报价,否则为无效响应文件;报价文件必须单独密封。报价文件格式必须载明每次报价表的格式。
2、 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及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的有关规定在谈判前确定。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谈判小组人数必须由5人以上(含5人)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 供应商响应文件的要求。供应商应分别制定商务技术谈判响应文件和报价文件,并分别单独密封,在规定时间内递交。供应商的报价文件应一式两份,同时密封递交给采购代理机构。在谈判文件无实质性变动的情况下,供应商的后一次报价均不得超过前一次报价,否则,视为无效报价。
4、 谈判小组需对谈判文件作实质性变动,或因谈判文件作实质性变动要增加技术谈判轮次的,应书面通知所有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
5、 谈判小组应按谈判文件规定的报价次数要求各供应商分别进行密封报价,并给予每个正在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相同的机会。供应商放弃中间报价轮次的,应在报价文件上声明,并明确本次报价为最终报价。采购人代表在拆封所有报价文件前,应在谈判小组内公布经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批复的本次项目的采购预算。
6、 谈判小组应在技术谈判和商务谈判结束后,所有报价文件一次性统一拆封。采购代理机构应将供应商的所有报价编制成汇总表,由谈判小组成员在汇总表上签字确认;并在每轮供应商报价文件上签字盖章,当场退回一份给供应商,并要供应商给予书面确认。
7、 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谈判小组可以视情况决定继续增加谈判报价次数或废标。属于采购预算过低的,经采购人书面申请,可以减少采购数量,但谈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告之所有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
8、 供应商参加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合同价,不得高于同等条件下,相同项目该供应商的市场销售价格。否则,成交结果无效。
9、 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议,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售后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同时,对其他供应商予以排序。
10、 谈判工作完成后五日内,采购代理机构要编制谈判采购报告,并作为档案备查。谈判采购报告主要包括谈判小组人员组成、参加谈判供应商确定过程的记录、谈判过程记录、报价文件、成交和淘汰的供应商名单及原因等。谈判采购报告应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公布成交结果。
11、 谈判小组在谈判过程中,如果发现供应商有报价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实履约或其他特殊情形的,应通知其在期限内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该供应商未在规定的限期内做出合理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能确定为成交供应商,由排序名单次序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
12、 在采购文件及采购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符合项目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时,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以继续按照公平、公正和竞争原则,进行谈判采购。
三、竞争性谈判的其他有关规定
1、 采购代理机构应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不得违背谈判文件要求,允许不符合项目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进入最终谈判。同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排斥符合项目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谈判。
2、 采购代理机构应安排工作人员对谈判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并要求谈判小组对成交供应商成交的理由及淘汰的供应商被淘汰的原因进行详细说明,并予记录。
3、 谈判结束后至成交通知书发出日止,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封存所有供应商的谈判文件,并对此承担管理和保密责任。当采购项目因供应商质疑等需要拆封谈判文件时,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可以予以拆封。参与谈判的所有人员均不得对外透露谈判过程的任何情况,包括参与谈判的供应商的技术资料、报价及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上一条:湖南省省本级政府采购工作流程

下一条:湖南省预防腐败试点工作方案

版权所有©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