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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等院校纪检监察机构工作要求
湖南省高等院校纪检监察机构工作要求
作者: 发表日期:2013年09月11日 00:00

 湘纪发[2004]10号  2004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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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深入推进高等院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和规范高等院校的纪检监察工作,促进高教事业的发展和人才培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高等院校实际,制定本工作要求。
        一、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从严治党、依法治校的方针,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认真履行“教育、监督、惩处、保护”职能,切实加强纪检监察工作,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本院校的贯彻执行,维护院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促进院校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各项工作健康开展。
        二、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主题鲜明、针对性强、形式多样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活动。重点开展以院校各级领导干部为主要对象的党纪政纪教育、先进典型示范教育和反面典型警示教育,将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寓于各项工作之中,使其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努力提高教职员工的拒腐防变能力。
        三、组织落实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督促院校各级领导干部勤政廉政。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述职述廉制度和民主生活会制度,并认真督促执行,增强院校各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四、督促院校有关部门和院系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制度,及时纠正教育乱收费行为。根据国家招生考试政策规范院校招生工作,完善招生制度,严格招生程序,加强招生监督,防止和纠正暗箱操作和徇私舞弊行为,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及时严肃查处和纠正在科研立项、成果鉴定或报奖、成果转化、论文发表、职称评定与聘用、文凭发放等工作中的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
       五、及时受理信访举报,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维护学校稳定。对违纪违法案件及时查办,依法依纪作出处理,杜绝瞒案不报,有案不查现象。调查处理案件,实行查审分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受理党组织、党员和教职员工不服纪律处分的申诉。
       六、加强对院校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院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落实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纪委书记同下级主要负责人谈话及诫勉谈话制度。参与院校拟推荐的院校级领导干部、院校级后备领导干部以及拟提拔任用的中层领导干部的选拔、考察工作,对任用干部中出现的不正之风等问题,及时向院校党委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督促落实院校务公开制度,并对院校务公开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促进院校的民主管理。对因不公开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八、参与学校重要考试、预算外经费管理、基建工程招投标、大宗物资和仪器设备采购、职称评定、人事聘任等工作的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九、建立健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组织落实院校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分解、执行情况的检查与考核,并按上级要求督促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及时上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
       十、加强纪检监察机构与队伍建设,结合本院校实际,完善院校纪检监察工作制度,明确职责要求,规范内部管理,要有与开展工作相适应的人员编制、办公场地、工作设备和工作经费,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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